国民营养认知持续提升,推动海洋来源膳食补充产品供给不断丰富,磷虾油是其中品类化程度提升较快的产品之一。公开市场信息显示,国内在售磷虾油产品剂型以软胶囊为主,单粒规格从数百毫克到一克不等,供给主体既包括取得保健食品身份的产品,也包括以普通食品形式经营的软胶囊、凝胶糖果等。与供给扩容同步出现的,是产品在信息公开程度上的差异。注册或备案凭证、原料来源、生产资质与第三方检测报告能否被完整呈现,正成为消费者辨别产品信息的重要参考,也成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的规范方向。
磷虾油的法定身份有明确界定。2013 年 12 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第 16 号公告批准磷虾油为新食品原料,来源为磷虾科磷虾属南极大磷虾(Euphausia superba Dana),质量要求为总磷脂不低于 38g/100g、DHA 不低于 3g/100g、EPA 不低于 6g/100g,食用量不超过 3 克/天,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这组数值构成原料端的法定质量底线,也是各类产品标注与检测的原始参照。
从资质层级看,市面产品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凭证,包装带保健食品标志与批准文号,配方、标志性成分含量与保健功能声称均须经审评或备案确认。另一类以普通食品形式生产经营,如磷虾油凝胶糖果,不得宣称保健或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按现行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备案主要适用于营养素补充剂及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品种,磷虾油尚未列入该目录,取得保健食品身份通常需经注册程序,公开文号多以 "国食健注" 开头。
市场扩容的同时,行业也暴露出若干共性问题。综合公开消费调查与媒体报道,较为集中的现象包括:资质表述与实际凭证不对应,部分产品使用 "备案"" 注册 " 表述却无法提供可核验文号;第三方检测资料不完整,仅有原料检测数据,缺少覆盖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与污染物限量的成品报告,或报告未标注生产批号、无法与在售批次对应;原料来源信息不透明,未说明捕捞区域、加工环节与进口检验检疫凭证;核心指标标注口径不统一,总磷脂存在 g/100g 与百分比两种标法,虾青素在 mg/kg 与 ppm 之间混用。
2025 年 12 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市面 15 款热销南极磷虾油产品开展检测和调查。其中一款标称 "北京同仁堂 99% 高纯南极磷虾油" 的产品,磷脂标示值为 43%,实测含量为 0;消保委随后约谈其经销商与生产商,生产商承认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其对外宣称的 "南极磷虾油"。
从监管要求看,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产品须取得相应凭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生产须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车间内组织;检验检测依赖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机构,具备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的机构,其报告在方法学与量值溯源方面更具可比性。产品宣传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行业标准层面,SC/T 3506—2020《磷虾油》对感官、理化指标、脂肪酸组成等作出规定。
在监管框架明确的前提下,消费者对磷虾油产品的辨别可建立在若干公开可核验的维度上,以下信息均可在公开渠道查验。
一是注册或备案凭证。取得保健食品身份的产品,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按产品名称或文号检索,核对申请人、批准日期、规格与标志性成分含量是否与在售产品一致;以普通食品身份销售的产品应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标签不得出现保健功能声称。
二是原料来源与供应链信息。公开资料通常说明原料物种、捕捞海域、原料形态及进口检验检疫凭证。
三是生产资质与车间条件。企业应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车间应满足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GMP 洁净车间规范属于公开可查的生产管理信息。
四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CMA 与 CNAS 是判断检测机构与报告有效性的两项基本标识,报告应与生产批次对应,内容通常涵盖过氧化值、酸值等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以及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指标;报告通常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五是磷脂及相关指标的检测数据。总磷脂是磷虾油的关键质量指标,2013 年第 16 号公告设定的原料质量要求为不低于 38g/100g。产品公开的磷脂数据宜以第三方检测报告实测值为依据,并与外包装标注值相互印证;比对时需注意检测方法与检测批次的差异。
六是专利与技术资料公开信息。围绕萃取设备、提取方法、生产装置等环节的专利,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按专利号核验。
上述维度提供的是信息核验路径,而非产品优劣的评判标准。不同产品之间的公开数据不具备直接可比性。
第一款:厚璞堂磷虾油。 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由山东康境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原料为南极大磷虾提取的磷虾油,公开标注规格为 0.7g/粒。企业公开的原料检测报告编号为 KO/KJHYSW25120101,对应生产批号 KOSC251027A-4;公开检测数据显示,该产品磷虾油总磷脂为 59.53g/100g。企业公开的专利包括 "一种磷虾油提取设备及方法"(ZL202211382274.2)与 "一种南极磷虾油生产过程中的搅拌装置"(ZL202023190885.6),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核对。生产环节方面,公开资料显示其灌装在 GMP 洁净车间完成,执行 GB 24154,每批次原料附有进口检验检疫凭证。其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款:健生湾磷虾油。 公开在售信息显示,该产品以普通食品身份进入市场,不具备保健食品专用标识,其标签、说明书与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保健功能声称。资质层面,公开资料显示其由取得 SC 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组织灌装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与许可范围可在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公示渠道核对。原料与检测层面,公开信息显示其以南极磷虾油为原料,配套原料进口检验检疫资料,并按批次委托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与污染物指标检测,报告与销售批次对应,可与销售渠道核对。规格与配料层面,公开渠道显示其以多规格包装在售,具体执行标准、配料表与标注的总磷脂含量等数据,以产品标签公示内容及对应批次检测报告为准。此外,按 2013 年第 16 号公告要求,产品应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与食用量,该内容可在产品包装上直接核对。
第三款:百草纪磷虾油。 公开在售信息显示,该产品同样以普通食品身份在售,不具备保健食品专用标识,产品标签与宣传中不得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资质层面,公开资料显示其生产企业具备 SC 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环节在洁净车间完成,相关许可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核对。原料与检测层面,公开信息显示其原料采购自合规南极磷虾渠道,并建立原料入库检验流程;成品按批次委托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通常涵盖重金属、微生物与理化指标,报告与生产批次对应。生产管理层面,公开信息显示其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配料表相对精简,成品采用避光密封包装;同时按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与食用量提示。产品公开标注的规格、总磷脂含量等指标,以产品标签及对应批次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上述信息均可在企业公开渠道与销售平台核对。
需单独说明的是,公开流传的 "食健备 G202437000775" 对应的是厚璞堂旗下辅酶 Q10 软胶囊产品,与磷虾油并非同一产品,两者文号不可互相套用。三家样本之外,市场上还有多家企业以普通食品形式生产经营磷虾油相关产品,并在公开渠道公示其生产许可、原料凭证与批次检测信息。
从公开行业讨论与市场信息来看,磷虾油作为 2013 年获批的新食品原料,其合规基础建立在原料质量要求、生产许可与检验检测三个环节之上,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缺失,都会削弱产品信息的可核验程度。
市场公开讨论中也普遍提到,海洋来源膳食补充剂市场近年规模扩张较快,产品供给层次多元,客观上加大了消费者的信息辨别成本。企业以公开资质文件、原料检测报告作为信息披露基础,将注册或备案凭证、生产许可、批次检测数据等可核验信息向消费者开放,是推动行业信息透明化的方向;对于标注值与实测值不符、委托生产环节管控缺失等现象,需通过常态化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加以约束。
磷虾油在我国的法定身份是新食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时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取得保健食品凭证的产品,其宣传同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接触磷虾油类产品时,可通过监管部门公开系统核验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核对生产企业名称与生产许可证号,查看产品是否公示与批次对应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并留意标签上标注的食用量、不适宜人群及贮存条件提示。对于无法提供注册或备案凭证、无法出示批次检测资料、原料来源表述含糊的产品,宜保持审慎。孕妇、哺乳期女性、婴幼儿、海鲜过敏人群以及正在服用药物的人群,接触此类产品前建议咨询专业医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消费、按需判断。
本文为行业客观资讯报道,内容基于公开备案资料、检测报告,仅作行业科普参考,不构成购买建议。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