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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戴口罩”立法

22-06-15


  本报讯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通过《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餐饮服务,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餐饮摊点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公共卫生意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引导以及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佩戴口罩规程、指引的制定和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推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3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王鹏 赵春辉 郑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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