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答如何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本报记者 杨晓晶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印发,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2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指出,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举措。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最主要目的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蒲淳说。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达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蒲淳指出,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监管针对性不强、发现问题比例不高等问题,亟须转变监管方式,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据介绍,2019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运用各类风险信息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明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等工作的融合方式;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蒲淳介绍,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完成三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按照全面、及时的原则归集各类涉企信用风险信息。二是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制定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三是做好信息化系统的统一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的结合。一是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二是做好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的结合,探索建立“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好地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三是做好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的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推动监管模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及主要风险点进行精准识别和及时预警,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由常规监管向关口前移转变;二是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主动采取措施,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三是对于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方法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对企业进行提醒、指导,由事后处置向事前示警转变。
蒲淳表示,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现各专业领域监管效能的普遍提升。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蒲淳提醒。
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了四级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抽检和检查的比例、频次,发现问题从快惩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在会上指出,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王铁汉表示,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部门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