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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新国标发布 更全面精准满足不同疾病人群营养需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新国标发布  更全面精准满足不同疾病人群营养需求

本网讯  (记者 高娇娣)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其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与今年年初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标准相衔接,更全面精准地满足不同疾病人群的营养需求。“基于最新科学依据,面向不同疾病人群营养健康需求,本次修订将有效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特医食品,更好地服务于国民营养改善与健康,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针对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特医食品对相应的营养素含量提出了特别规定,能更好地适应特定疾病状态或疾病某一阶段的营养需求,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是进行临床营养支持的一种有效途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用营养一室主任方海琴表示,特医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不是药品,在疾病状况下,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时,可使用特医食品提供营养支持。但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将特医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三类。其中,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且对特定营养素没有特别要求的人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特定疾病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的人群,并可满足此类人群对部分营养素的特殊需求。非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需要补充单一或部分营养素的人群。

  该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在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增加了产品类别、调整了可选择性成分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并新增附录A“部分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技术要求;在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调整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目录,修订了附录“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录;在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定义中增加和细化了产品分类,修改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完善了常见非全营养组件、常见非全营养配方产品的技术指标;在标准整体内容方面,修改了感官要求、原料要求、标签要求以及氨基酸附录要求,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此外,为更好地指导特医食品的生产和使用,本次标准修订中增加了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食品、组件与配方的适宜人群。

  方海琴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临床营养需求、维护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显著提升了标准体系的适应性与前瞻性。一是通过在附录中明确纳入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和氨基酸配方作为1—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有效衔接了1岁以下婴儿特医食品标准。二是通过新增多个具体产品类别并设置“其他”开放性类别,为未来满足临床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求提供了法规保障。三是通过新增半固态产品形态及补充多种可选择性成分,拓宽了产品创新的技术空间。四是通过细化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技术指标,为产品研发的精准化,以及为行业监管的科学化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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